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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民族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

2017-03-03 16:59:52 来源 原创 点击数:

湖北民族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

一、总则

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管理,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,保障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自治、自理、自律的精神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(含研究生、本、专科学生)。

二、公寓入住和调整办法

第三条 所有学生寝室的调整和分配,统一归学校公寓管理部门管理。

(一)新生开学前,学校公寓管理部门按各学院实际到校学生数,集中统一安排寝室;

(二)学生寝室一经分定,原则上不再调整。学生必须按指定房间居住,不得自行私自调换,一经发现,根据《湖北民族学院违纪处分办法》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,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个别调整时,向各学院提出书面申请,学院审核后报公寓管理部门审批;

(三)申请调整寝室程序:学生本人递交申请,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送学校公寓管理办公室,公寓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出具寝室调整通知单,学生退还原寝室钥匙,公寓管理员清点财产后盖章,最后交公寓办公室登记备案后,到新调寝室领取钥匙入住;

(四)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和出租学生公寓用房,擅自占用、出租、出借学生寝室、床位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根据《湖北民族学院违纪处分办法》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,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
三、校外住宿申请办法

第四条 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适合集中住宿的可申请校外住宿。学校每年受理一次学生校外住宿申请,有效时间为一学年。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申请,学生家长到校签署意见,学院审核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。

第五条 各学院应当掌握校外住宿学生的真实情况,对学生校外住宿地点、住宿方式、联系方式要进行核实,严格审查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。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防范、思想道德教育和管理,教育学生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社会公德,自觉维护大学生的形象,增强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,免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。

第六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,提高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,所发生的一切事故、纠纷及责任,均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承担。

四、公寓公共财产管理

第七条 学生寝室的家具 (书桌、椅、床、棕垫等)由学校配备。学生应当妥善保管,爱惜公物,不得随意搬出寝室。学生在毕业离校时,应当将所用家具还清,如有损坏或遗失,要照价赔偿。房间公用家具及门窗玻璃等,寝室长负责验收管理,寝室学生有共同保管和维护的责任,如果损坏后无法查找当事人,由该寝室学生共同赔偿。

五、公寓水电管理

第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水电管理规定。

(一)节约用水,节约用电,杜绝长流水、长明灯,做人走水关,人走灯灭;

(二)为保障学生正常生活,减少浪费,学校按月核定水电基数到学生个人,在基数以内免费使用。超过部分学生应当自觉向公寓管理部门交纳。公寓管理部门按核定基数和缴费情况供水、供电。

六、公寓安全管理

第九条学生应认真做好寝室安全自我管理,自觉遵守学生寝室安全管理规定。

(一)建立治安保卫轮流值日制度;

(二)积极配合管理人员认真执行出入、会客、留宿、携物登记等各项制度,严格管理,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寝室进行违法犯罪活动;

(三)学生携带较大的行李、包裹离开寝室,应当在公寓值班室登记,备查;

(四)学校有责任和义务定期对寝室进行防火检查,做好检查记录,及时消除火灾隐患。

七、公寓卫生管理

第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公寓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,按照《湖北民族学院学生寝室卫生规范》搞好寝室内务和环境卫生。

(一)自觉遵守《寝室文明公约》;

(二)公寓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由保洁员打扫,公寓管理部门督促检查;

(三)寝室长负责安排寝室成员卫生值日,由学院定期检查、考评;

(四)学校对各学院的公寓自我管理绩效实行年度考核。

八、公寓纪律管理

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寝室的各项纪律,一经发现违规行为根据《湖北民族学院违纪处分办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。

(一)学生寝室供电时间为6:00—23:00,星期五、星期六及法定节假日通宵供电。学生应当遵守学校作息时间,按时作息,不得晚归或夜不归宿。寝室关门后,不得翻墙翻窗入室。晚归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无理取闹、翻墙入室者,视其情节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无正当理由晚归者,视其次数和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
(二)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作息时间,就寝以后喧哗、打闹、打扑克、点蜡烛、奏乐器、看电视、使用电脑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屡犯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(三)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公寓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。不随地吐痰;不乱丢废纸、果皮;不在墙壁上乱写乱画;不在走廊上打球;不焚烧废纸、杂物;不往厕所内、洗衣台倒剩饭、剩菜。如有以上行为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
(四)学生不得在外留宿,发现夜不归宿者,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,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第三次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(五)学生不得私自在外租房,一经发现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在接到通知当天未搬回寝室者,给予记过处分,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
(六)学生公寓禁止异性或者外来人员随意出入,不得私自留宿他人,因特殊情况需在寝室借住者,应当经公寓管理人员同意,并要办理住宿登记手续;学生如私自留宿他人,一经发现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,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
(七)学校公寓管理部门给每个学生配一把房间钥匙,学生应当妥为保管,不得转借他人,如有违反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,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(八)严禁在寝室进行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,一经发现,视其情节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(九)严禁在寝室及公共区域从事贩卖或者其他形式的商业活动,一经发现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
(十)严禁在寝室打麻将、饮酒;严禁携带有毒、有害、易燃、易爆物品及管制刀具等国家违禁物品进入学生寝室,一经发现,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在寝室组织赌博、参与赌博、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
(十一)严禁在寝室传播、收听、观看淫秽、暴恐、反动及不健康的音视频及其他宣传物品,一经发现,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(十二)学生不得在公寓内饲养各种宠物,一经发现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经教育仍不改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(十三)故意损坏寝室公私财物者,除赔偿损失外,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
(十四)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和支持学校“文明寝室”、“标兵寝室”评比活动,配合公寓管理员和学生干部做好卫生检查、安全检查。不得以任何借口、形式干扰、阻挠检查,情节严重者,将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
(十五)严禁在学生公寓楼内焚烧物品或者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、火种,一经发现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(十六)严禁在在寝室内存放或使用热得快、电炉、电热褥、电热杯、电烙铁、电热水器、取暖器、电磁炉等违禁电器及使用酒精炉、煤炉等各类明火、燃气炉具,一经发现,给予记过处分;因使用违禁物品或违章用火、用电导致安全事故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
(十七)严禁在寝室内做饭或者存放或使用做饭用具,一经发现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
(十八)严禁在寝室私拉乱接电线或者私拆水表、电表,严禁在寝室及公共区域使用明火,严禁燃烧废弃物,一经发现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,引起严重后果和影响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九、公寓文化管理

第十二条 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将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考评,是其评优受奖的重要依据。

(一)凡是在公寓内违纪者,学年内不得评定为三好学生标兵、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,不得评定为优秀团员(团干)等荣誉称号;

(二)在公寓内多次违纪或造成严重影响者,学年内不得参与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。

第十三条 学生在公寓的表现(包括“文明寝室”、“标兵寝室”评比、学生在公寓违纪情况等)是评价各学院学生工作的重要依据。

第十四条 学校开展“文明寝室”、“标兵寝室”评比活动,以陶冶学生情操,营造积极、健康、向上的学生公寓文化氛围。对评比成绩突出的寝室和个人,学校按学年进行表彰,并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。

十、附则

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此前有与本办法相违背的以本办法为准。

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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